(2015)营民三终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恩寨与幺莲凤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恩寨,幺莲凤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民三终字第00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恩寨,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与时房屋服务中心负责人,现住营口市成福里市场*号楼**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幺莲凤,女,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八田地东里*****号。上诉人张恩寨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4)营站民二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恩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幺莲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25日被告持本人位于站前区八田地东里15-12号房照要求原告通过买卖方式获取银行贷款10万元左右,用于其对象徐世平装修工程款,并付给原告房屋中介费25000元,被告先欠着,办完后,从贷款中扣除。2014年5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兹欠中介费25000元,办完贷款后归还。另查因被告抵押贷款房屋手续不合法,银行贷款未批准。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贷款委托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第二条约定:原告向被告收取中介费25000元,在办理贷款前交纳,贷款失败原告退还被告交纳的中介费。被告欠条上写明:兹欠中介费25000元,办完贷款后归还。因被告抵押贷款房屋手续不合法,银行贷款未批准。现贷款未办下来,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中介费25000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一,驳回原告张恩寨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上诉人张恩寨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付中介费25000元。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贷款委托协议成立,并且合法有效。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付中介费25000元一节,因双方协议第二条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收取中介费25000元,在办理贷款前交纳,贷款失败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交纳的中介费。被上诉人欠条上写明:兹欠中介费25000元,办完贷款后归还。由于被上诉人抵押贷款房屋手续不合法,银行贷款未批准。现贷款未办下来,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给付中介费25000元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启义代理审判员 段建勇代理审判员 杨名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夏铭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