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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张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张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住所地:德安县蒲亭镇石桥路15号。负责人宛靖,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民,系该行员工。被告张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诉被告张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以其已与被告张欢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以其已与被告张欢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2.34元减半收取为296.1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陈勇辉审判员  陈 玲审判员  王茂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