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法执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张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渭法执字第0004号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渭法执字第0004号关于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车号为甘AL****的比亚迪小轿车1辆,现因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X甘AL****比亚迪小轿车的扣押。���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明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王军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宁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