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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南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何露与王艳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露,王艳琴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润南民初字第483号原告何露。委托代理人李春荣,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琴。(系润州区鑫元春酒店业主)原告何露与被告王艳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荣,被告王艳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露诉称:原告何露在被告王艳琴经营的润州区鑫元春酒店从事厨师工作。2014年5月23日晚8时许,在工作时间,何露的双手被破裂损坏的酒店玻璃门割伤。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8100元。被告王艳琴辩称:何露系王艳琴经营的鑫元春酒店厨师。事发当日何露从楼下下来时嬉抚了王艳琴女儿的头后被小孩追逐。追逐过程中何露撞到呈关闭状态的玻璃门上导致手臂受伤。何露并非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玻璃门也不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已经垫付了医疗费,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王艳琴系润州区鑫元春酒店业主,何露于2014年3月16日受雇于该酒店从事厨师工作,月工资收入为4500元。进出鑫元春酒店,有两扇可通过把手推拉闭启的玻璃门。2014年5月23日晚8时许,何露的右前臂被酒店玻璃门破碎的玻璃划伤,后被送至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4天,诊断为双上肢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右侧桡神经浅支损伤。住院期间行右手清创缝合+桡神经探查、修复术。王艳琴为其垫付医疗费合计5434.39元。对于何露受伤的事实和经过,原、被告陈述不一。何露陈述:何露烧好下班时的员工餐,出餐厅玻璃门叫员工吃饭,掉头返回的时候,万艳琴的大女儿阮春晓从餐厅内向外冲,距离玻璃门一段距离时,何露身体接触到玻璃门,玻璃门玻璃破碎致使何露受伤。万艳琴提供的酒店服务员李梅英陈述:事发当时,李梅英在六号桌子铺台布。何露从二楼下来嬉抚了万艳琴的两个女儿,女孩即追逐何露往门口方向跑去,当时玻璃门呈一扇关闭、一扇开启状态,何露撞击到未开启的玻璃门,玻璃门破碎导致原告臂膀受伤。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查询、医疗费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书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现原告何露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具体赔偿下列损失:1、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2、营养费900元;3、护理费3600元;4、误工费13500元。合计18100元。本院认为:对于原告何露受伤的基本事实,原、被告陈述不一,何露主张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附属设施玻璃门的突然爆裂导致受伤;而被告主张原告何露与未成年人嬉闹被追逐过程中因疏于观察注意,碰撞玻璃门导致受伤。李梅英作为事件的目击者,详细陈述了事情的经过,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对其证人证言本院予以采纳,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何露主张王艳琴作为经营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本院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构成包括:1、责任人是公共服务场所的业主或经营者;2、经营者存在过错;3、身处经营场所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有损害;4、经营者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其中身处经营场所的自然人应当不是该公共服务场所经营者的雇员,若系雇员可寻求雇员受害法律制度的救济。故本案何露以王艳琴违反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主张赔偿,与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因何露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故如若要求王艳琴承担雇主责任,亦与法无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已经向原告释明,本案的法律关系为监护人责任纠纷,可以阮春晓、阮春蕊及其监护人王艳琴、阮克前为被告,要求相关主体承担监护责任。原告仍然坚持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主张权利,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本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并不一致,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何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 判 长  何莉婷审 判 员  潘丁亮人民陪审员  梁昌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法官 助理  阮海峰书 记 员  冷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