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容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梁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容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容检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受理后,因被告人梁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份,被告人梁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其户位于容县某山场的巨尾桉共396株。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19.41立方米。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梁某甲有立功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梁某甲定罪处罚。对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梁某乙、韦某的证言,容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鉴定结论,容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梁某甲举报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1、2012年3月2日,被告人梁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滥伐林木的事实,并于同年4月12日向公安民警指认了滥伐林木的现场,公安机关于同月19日立案。该事实有办案说明及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2、2012年3月2日,被告人梁某甲向公安机关举报同队的区某某、区某甲、梁某乙滥伐容县某山场林木的犯罪事实,经容县森林公安局核查,区某某、区某甲滥伐林木61.81立方米,梁某乙滥伐林木61.05立方米,案件分别于2012年4月19日、2012年6月29日立案侦查,并于2012年6月27日将区某某、梁某乙逮捕。以上事实有容县森林公安局办案说明、立案意见书、容县公安局逮捕证及起诉意见书、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梁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梁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陈正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苏夏维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