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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三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立涛与天津盛子电机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355号原告孙立涛。被告天津盛子电机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三号路2号,注册号:120112000065497。法定代表人邱广新,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孙立涛诉被告天津盛子电机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文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冬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