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悦强、唐柳妙非诉行政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悦强,唐柳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行非诉审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瑞芳,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阳灿,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副局长。被执行人:黄悦强,男,户籍地: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唐柳妙,女,户籍地:江门市江海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文号:江海卫计外海征决字(2014)4066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为由,对被执行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文号:江海卫计外海征决字(2014)4066号),被执行人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按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文号:江海卫计外海征决字(2014)4066号),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董永文代理审判员  周 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咏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