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国锋、冯德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国锋,冯德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442号原告山东省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敬伟,该联社昌邑信用社主任。被告刘国锋,男,198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冯德立,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国锋、冯德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对争议的事实进行和解,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付海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