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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家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鹿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96号原告鹿某。被告臧某。原告鹿某诉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鹿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鹿某负担。审判员  王峻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尤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