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敦化市商贸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颖、张会勇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商贸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颖,张会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6号原告敦化市商贸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敖东大街1332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学海,该公司职员。被告张颖,女,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张会勇,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商贸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颖、张会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颖、张会勇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此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敦化市商贸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其他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延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