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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八民一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朱占臣、陈兵、陈伟、李久新、庞学芝、李忠良、房立春、李晓东与被告张君臣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占臣,陈兵,陈伟,李久新,庞学芝,李忠良,房立春,李晓东,张君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八民一初字第00023号原告:朱占臣,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八棵树镇八棵树村。原告:陈兵,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原告:陈伟,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原告:李久新,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原告:庞学芝,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八棵树镇下窝棚村。原告:李忠良,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原告:房立春,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晓东,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闯,系开原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君臣,男,住吉林省四平市。本院在��理原告朱占臣、陈兵、陈伟、李久新、庞学芝、李忠良、房立春、李晓东与被告张君臣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张君臣住吉林省四平市,以此为依据无法明确被告身份及详细地址,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占臣、陈兵、陈伟、李久新、庞学芝、李忠良、房立春、李晓东的起诉。诉讼费6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宏忠审判员  张建伟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