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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牟树军与郑秀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树军,郑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牟树军,男,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郑秀东,男,1965年7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树军与被执行人郑秀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5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钟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