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万月真与孟伟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月真,孟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300号原告万月真,又名万月英,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扶沟县城关镇南关三村。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孟伟,又名孟彦伟,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扶沟县城关镇南关三村,现在新彊自治区石河子市打工。原告万月真与被告孟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月真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女儿孟X,一个儿子孟XX(15岁)。由于婚前了解少,婚后才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等不良习惯,双方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虽共同生活二十年,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别是近几年,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不抚养儿女,经常赌博,赌尽了家庭财产,赌卖了房屋,在没有钱的情况下,就四处向亲戚骗钱,钱借不来就逼着给我要钱,我不能满足需要,被告就动手打我,这种日子十几年来我一直在忍,为了两个孩子我多次劝说被告不要再赌了,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变本加厉,2013年2月28日被告由于给我要钱赌博对我大打出手,造成我身上多处受伤,大腿处破裂缝了八针。2013年3月份我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受理后被告苦苦哀求不离婚,表示今后一定改正,我在法官和亲友的劝说下撤回了起诉。我撤诉后,被告根本没有改正的心,从2013年3月份至今不见被告的踪影,被告的行为再一次伤透了我的心,我无本来就很淡薄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孟XX由我抚养教育,我自愿承担子女抚养教育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孟伟辩称,从1993年结婚到1998年我们夫妻关系还是很好的,从1999年3月份以后我们才生气,无幸福的婚姻在一起很痛苦的,我同意与万月真离婚,但是儿子孟XX应由我抚养。原告针对其请求提交证据如下:1、原、被告结婚两份。2、扶沟县城关镇南关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3、户口本一份。4、孟XX的证明一份。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原告万月真与被告孟伟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3年5月22日在扶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于1994年9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孟X,已成年;于2000年3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孟XX,现在外务工,孟XX已年满十四周岁,其向本院出具证明愿意随其母亲万月真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万月真要求与被告孟伟离婚,被告孟伟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的婚生子孟XX已年满十四周岁,其表示愿意随其母亲万月真生活,原告万月真并自愿承担子女抚养教育费,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万月真与被告孟伟离婚;二、婚生子孟XX由原告万月真抚养教育,原告万月真自愿负担子女抚养教育费。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75元(此款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祺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