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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小栓与郑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栓,郑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王小栓,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闫丰宁,陕西省镇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传宝,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王小栓与郑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多次找到原告进行协商,双方就偿还借款已经达成协议,原告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栓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依��减半收取712元,由原告王小栓负担。审判员  李翠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