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16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魏某,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范曙光审 判 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郝士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韩志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