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216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魏某,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范曙光审 判 员  王佳佳人民陪审员  郝士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韩志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