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刘艳减刑一��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219号罪犯刘艳,女,汉族,高中文化,1969年9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日作出(2004)扬刑一初字第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5日作出(2007)苏刑执字第022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艳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又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苏刑执字第047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刑期至2028年6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0月20日、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1)、(2013)通中刑执字第2347号、第07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刘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刘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犯罪后果严重,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