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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朴某某离婚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吴某某,男,住珲春市。被告:朴某某,女,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和其他费用100元,共计2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金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