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宋新与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新,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宋新。委托代理人田向阳。被执行人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小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广生,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宋新与被执行人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8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35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表示此案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3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