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执字第0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河南省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府谷县中联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中执字第00130-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成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占峰,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涛,该公司市场营销部员工。被执行人府谷县中联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三,该公司矿长。河南省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府谷县中联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榆中法民三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府谷县中联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分理处有账号:6100169735405250113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府谷县中联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分理处账号:61001697354052501135。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原审判员 贺小宇审判员 杜保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