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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罪犯丁文山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文山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578号罪犯丁文山,男,汉族,大学文化,1965年11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泰靖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文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追缴被告人丁文山违法所得116000元。被告人丁文山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泰中刑二终字第00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丁文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丁文山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缴纳全部罚金,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文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文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