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依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凤云与刘仲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云,刘仲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依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李凤云,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告刘仲春,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云与被告刘仲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0元由原告李凤云负担。审 判 长 孙 琳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吴春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