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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尹元坤与陈乐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元坤,陈乐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7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元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乐平。上诉人尹元坤因与被上诉人陈乐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青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尹元坤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伟审 判 员  王一川代理审判员  刘翼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窦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