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602号原告韩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卓敏,唐河滨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