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志荣与南通市天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荣,南通市天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553号申请人王志荣。被执行人南通市天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永安。法定代表人孙桂根,总经理。王志荣与被告天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开民初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南通市天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付王志荣劳动报酬65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王志荣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天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已歇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王 平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