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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立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谷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某某,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097号申请人:袁某某,女,1960年1月30日出生,满族,住址:开原市榆树堡村*组。被申请人:谷某,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开原市新华路***号楼。申请人袁某某与被申请人谷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袁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谷某所驾驶的辽M35A**号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谷某所驾驶的辽M35A**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越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兴泉审判员  张彦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