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德卫与丁永军、罗井红债权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卫,丁永军,罗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孙德卫,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广海,滨海先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丁永军,居民。被执行人罗井红,居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开民初字第03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顾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