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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冯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冯某,女,莘县化工厂职工,住莘县。被告卢某,男,莘县造纸厂职工,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葛士俊审判员  李秋华审判员  陈宪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辛登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