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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志伟与被上诉人张占锋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伟,张占锋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伟,男。委托代理人刘春霞,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占锋,男。上诉人张志伟与被上诉人张占锋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张志伟于2013年12月24日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52元退回上诉人张志伟。审判长  信宏敏审判员  张丽萍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