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志伟与被上诉人张占锋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伟,张占锋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伟,男。委托代理人刘春霞,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占锋,男。上诉人张志伟与被上诉人张占锋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张志伟于2013年12月24日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52元退回上诉人张志伟。审判长 信宏敏审判员 张丽萍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