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上蔡县,初中文化。2015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闽D×××××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经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山边村山边社外口公寓楼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68mg/dl.已达醉酒标准。公诉机关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少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小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