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岳西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未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西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未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622号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法定代表人:吴小将,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未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莲云经济开发区莲塘路。法定代表人:叶松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未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一初字第1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方诗苗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