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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东诉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婷婷、被申请人罗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东诉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刘婷婷。被申请人罗金星。申请人刘婷婷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罗金星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果园新城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罗金星位于荆门市掇刀区果园新城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邱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