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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行审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审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陈天聚,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书祥,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祥。申请人新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9月18日对被申请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新住建罚决字2014第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停止施工;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不问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撤回对被申请人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史代举审判员  杨 焕审判员  卢灿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