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民初字第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492号原告沈某甲。委托代理人杨建忠。被告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褚怡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