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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陈继明与奉节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04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继明,男,194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上诉人陈继明起诉重庆市奉节县煤炭工业管理局请求撤销信访复函一案,不服奉节县人民法院(2015)奉法行初字第000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陈继明以奉节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奉节县煤炭工业管理局2014年6月26日对其作出的奉节煤函(2014)23号《关于对县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交办陈继明信访事项的复函》(以下简称奉节煤函(2014)23号复函)表示,就其多次反映的关闭的原银洞煤矿资源产权纠纷与安全事故等问题,该局除当面多次答复外,还以奉节煤函(2011)14号、(2012)2号、(2013)25号复函进行了多次的书面答复,该局没有不作为,亦未违法行政。但该复函是严重隐瞒了事实,事实为原银洞煤矿属其所有,后被黑势力强占,该局对此未作任何处理,同时也未将国家对银洞煤矿补偿的350万元补偿款向其支付,另隐瞒了卢元虎煤矿致死3名工人的安全事故。故请求撤销奉节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奉节煤函(2014)23号复函,并确认该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对此认为,奉节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奉节煤函(2014)23号复函,实质为对陈继明的信访事项作出的意见,没有对陈继明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故一审法院对陈继明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上诉人陈继明所称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其诉请应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书文书格式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克梅代理审判员  程鸿声代理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韦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