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牟执字第7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申请执行陈万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陈万杰,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牟执字第718-1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庄信用社,住所地:中牟县。代表人梁治安,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陈万杰,男,生于1967年3月19日,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陈军,男,生于1978年5月26日,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牟民初字第6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万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万杰在三��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但被执行人陈万杰、陈军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万杰、陈军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段攀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