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某报社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某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丛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某报社。上列双方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邯劳人仲案(2013)66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报社将执行款25502元交到本院,申请人已将执行款全部领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劳人仲案(2013)6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继军审判员 郭玉香审判员 张邯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吝小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