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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某报社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某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丛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某报社。上列双方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邯劳人仲案(2013)66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报社将执行款25502元交到本院,申请人已将执行款全部领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劳人仲案(2013)6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继军审判员  郭玉香审判员  张邯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吝小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