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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法委赔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申英荣申请四平市公安局看守所、梨树县公安局、梨树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吉法委赔监字第1号申英荣:你申请四平市公安局看守所、梨树县公安局、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违法行使职权,对无罪的张伟虐待死亡国家赔偿一案,对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2)四法委赔字第7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不服,以张伟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梨树县公安局、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拘留、逮捕张伟是违反刑诉法规定行使职权;无罪的张伟心脏病需住院,律师和其母亲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梨树县公安局长不批准致张伟死亡在四平市公安局看守所,其行为严重违反刑诉法的规定;四平市公安局看守所违法收押有心脏病的张伟,虐待其死亡;张伟尸体被毁灭亦违法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主要是针对梨树县公安局违反刑诉法规定行使职权,无罪的张伟心脏病需住院,律师和其母亲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梨树县公安局长不批准,四平市公安局看守所违法收押有心脏病的张伟,虐待其死亡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二十五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规定,张伟被羁押在四平市公安局看守所,且在被羁押期间死亡,故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四平市公安局。四平市公安局一直未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就四平市公安局看守所在张伟被羁押期间死亡是否负有责任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四平市公安局应对你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具体处理。因此,你应当先向四平市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你对赔偿方式等有异议,可以申请其上一级机关即吉林省公安厅复议,若你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吉林省公安厅逾期不作决定的,你方可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即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因此,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你的国家赔偿申请是正确的。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