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阿布都如苏力·阿布都热西提等2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都如苏力·阿布都热,阿布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72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布都如苏力·阿布都热西提,男;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被告人阿布某某,男;2011年12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布都如苏力·阿布都热西提、阿布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布都如苏力·阿布都热西提、阿布某某及翻译人员麦尔哈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7日7时许,被告人阿布都如苏力·阿布都热西提、阿布某某结伙至本市普陀区金沙江路真北路“118广场”附近,乘被害人杨某途经该处不备之机,窃得杨放在上衣口袋内价值人民币1,308元的“苹果”牌IPHONE516G手机1部。同日,被告人阿布都如苏力·阿布都热西提、阿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布都如苏力·阿布都热西提、阿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手印鉴定书、工作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布都如苏力·阿布都热西提、阿布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阿布都如苏力·阿布都热西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布都如苏力·阿布都热西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被告人阿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叶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