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阴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卫红梅与董万军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红梅,董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阴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卫红梅,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万军,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阴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卫红梅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申请执行标的20000.00元,被执行人董万军已履行2000.00元,剩余部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卫红梅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阴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迪五一审 判 员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卫锦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崔蕊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