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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左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14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某,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捕前暂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系无业人员。2003年7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4年7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8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余刑五年七个月零二十三天合并执行六年三个月零二十三天,决定执行六年三个月并处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病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10年1月15日止)。2014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张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左某某翻爬阳台分别进入石家庄市新华区农机街20号造纸厂宿舍3号楼2单元501室安某1家中、3号楼2单元401室李某1家中、4号楼1-403室李某2家中、4号楼4单元301室李某3家中实施盗窃,共窃取现金2159元,男士西裤一条、挎包三个以及罗某男士手表一块(经鉴定上述物品合计价值313元)。被告人逃离时被群众发现报警,后被赶至现场的公安干警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赃款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下列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加以证实:被害人安某1、李某1、李某2、李某3陈述,证人安某2、杨某证言,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公冀石刑勘【2014】K130105000000201411000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工作记录》及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照片,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照片、指认被盗赃款赃物照片,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石价刑结字【2014】第082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干警出具《抓获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及户籍证明材料;公安机关调取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材料、调取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03)西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及(2008)西刑一初字第00305号刑事判决书、(2008)西刑一初字第0030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04)裕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2006)裕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登记表》、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材料。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控辩双方质证,充分确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472元,且其实施曾因盗窃受刑事处罚,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内再次实施盗窃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盗赃款赃物在案发后已由公安机关及时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在量刑时酌情适当体现从轻。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大小及悔罪表现,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为严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丁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