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邱某与济宁炬燊机械有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炬燊机械有限公司,邱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炬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屯镇第十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济宁某燊机械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根据宁某燊机械有限公司预留的地址,依法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邮件经查询已经妥投。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宁炬燊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艳真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闫昱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翠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