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北京西宾鼎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与广西北生集团东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西宾鼎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广西北生集团东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83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西宾鼎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海富大厦13楼G座。法定代表人许彩燕,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北生集团东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潘云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西宾鼎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北生集团东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北京西宾鼎诚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 慧审判员 郑喜成审判员 庞永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谭小凤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