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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540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商某某,男,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传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