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540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商某某,男,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传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