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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少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少民初字第25号原告肖某甲。法定代理人霍某。被告肖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甲诉被告肖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甲以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张富友审 判 员  刘洪英人民陪审员  郭凤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吕祥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