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孔某与冯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孔某,男,汉族,农民,住曲阜市息陬镇。被告冯某,女,汉族,农民,住曲阜市息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孔维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段立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