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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孔某与冯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孔某,男,汉族,农民,住曲阜市息陬镇。被告冯某,女,汉族,农民,住曲阜市息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孔维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段立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