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吕才华与夏发官、鲁恩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才华,夏发官,鲁恩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140号原告:吕才华,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夏发官,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被告:鲁恩云,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才华诉被告夏发官、鲁恩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才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8元,减半收取1724元,由原告吕才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陆忠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