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罪犯黄卫良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卫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942号罪犯黄卫良,男,汉族,中专文化,1964年6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熟刑二初字第07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卫良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与前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黄卫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黄卫良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在服刑期间已经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卫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卫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陈红旗审判员 许云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