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75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被告常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蔺 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