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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岳富贵与徐良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富贵,徐良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岳富贵委托代理人吕光辉,被告徐良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富贵与被告徐良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富贵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岳富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富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岳富贵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