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凉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显东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显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凉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显东。2012年11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第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显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显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周显东在武威市凉州区北关什字盛源都城大酒店门口,向李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李某处查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34克,从被告人周显东处查获毒品海洛因2小包,净重0.23克,同时从周显东处扣押毒资450元(办案机关垫付)及“华为”牌手机一部。经武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送检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2012年11月7日,被告人周显东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2月2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由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物证鉴定意见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上交毒品收据、通话清单、户籍信息、(2012)武凉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显东违反国家禁毒法令,贩卖毒品海洛因,毒害公民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显东曾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贩卖毒品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又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显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一、被告人周显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二、随案移送的“华为”牌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现金845元发还给被告人周显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闫会德审 判 员 王卫东代理审判员 何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新朋 更多数据: